改判的拼音是「gǎi pàn」
gai pan
犹改刊。
三国 魏 曹植 《长歌行》:“古人感鸟跡,文字有改判。”按,《太平御览》卷六○五引作“改刊”。
法院更改原来所作的判决。如:驳回上诉,不予改判。